2006年2月27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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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被提拔侵占巨款行报复
宁海一信用社职工获刑12年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严雪婷

  本报讯  因未被单位提拔任用而产生报复心理,利用值班之际,监守自盗单位金库现金53万多元。宁海某信用社的职工葛某日前因犯职务侵占罪,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。
  宁海法院经审理查明,今年34岁的葛某系宁海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职工,在金融系统工作已有10余年了,却一直没能被提拔重用,为此产生了报复心理。2005年9月27日凌晨,正在值班的葛某打电话叫柴某(本案另一被告人)开车赶到信用社附近,并告诉柴某自己对单位领导有意见,想盗窃金库,要求柴某用车帮助运送,许诺事成后与其分赃。柴某同意后,葛某便返回信用社,成功解码金库的密码后进入金库,将库内存放的3只共装有53万多元现金及印章、空白账证等物的箱子拿到其值班的主值班室。为防止自己的盗窃行为被监控,葛某还拔掉了营业厅内监控设施摄像头的电源,分两次将3只箱子提放到在外等候的柴某的车上,随后逃离现场。途中,葛某用石头砸开箱子,分给柴某16万余元。后葛某逃至南京,2005年10月16日被抓捕归案。
  法庭上葛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,还说经过在看守所130多天的思考,对自己犯下的罪行非常后悔,希望同行以他为戒。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秘密窃取由其负责的信用社金库内的库存资金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。葛某所得赃款已全部追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。柴某也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。